史洪举
国家旅游局8月1日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支付旅游项目。旅行社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游客在旅游时遭遇强迫购物一直是旅游市场难以根治的顽疾。针对强迫购物,赋予游客30日退货权,并要求旅行社承担先行垫付责任,虽然未必能根治强迫购物、欺诈销售乱象,但至少可形成倒逼力量,是提高旅行社违规成本、维护旅客权益的必要选择。如果能够让30日退货权和旅行社垫付责任落地,无疑具有突破意义。
导游之于游客的作用非常特殊,受旅游环境、行程、时间和路线等客观因素限制,游客往往对全陪或地陪导游言听计从。购买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导游更会将游客带往指定商店,游客基本上失去了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多数导游此时已沦为商家的推销员,将产品融入到风土人情的介绍之中,或明或暗地向游客宣传商品物超所值,劝说游客购买。导游、商家、旅行社已成为游客消费的共同受益者。在这种情况下,对游客作出特殊保护,要求旅行社就强迫购物先行办理退货手续并垫付货款,不仅妥当,更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原则。
这个办法,可极大地降低游客理赔成本。长途旅游中,身处陌生环境,游客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都会较大,还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而旅行社与商家有较多业务往来,并非一锤子买卖关系,处理纠纷的效率相对较高。这种模式更能以提升违法成本,倒逼旅行社和商家不欺不诈,诚信经营。
当然,业内人士担心该规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也值得重视。对此,可多些对游客的倾向性保护,只要能查实导游有推介行为,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或系假冒伪劣,就应支持游客的退货请求。
滴滴优步合并不能止于“说说”
周义兴
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与优步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滴滴与优步合并后,两者占据国内市场份额将达到93.1%,或将形成国内市场的寡头垄断。
滴滴与优步合并之后占据超过90%市场份额,可能给国内出行市场格局带来重大影响,消息一经披露,引来人们对此合并是否构成垄断与涨价的担心。滴滴与优步合并是否构成垄断,不该只是一个“说说”的话题。
就反垄断审查制度角度看,按目前国内反垄断审查规定,只有当相关的经营者集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及其营业额达到规定标准,进而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时,才会触发相关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但是,在反垄断问题上,究竟是该将矛头指向垄断地位,还是垄断行为,还存在不同看法,所以在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的反垄断审查启动与否,一直存在不确定性。而这样的情况,会给市场主体具体决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给市场公平竞争预期乃至公平竞争局面造成不利作用。
就滴滴与优步合并来说,如果真如第三方报告数据所显示,这次两者合并占据了国内移动出行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那这样的合并是不是构成了垄断?结果是不是又会对出行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负面影响,进而给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带来不利?应该说,这个话题显然不该只是一个仅仅限于理论界与市场人士讨论的话题,显然,相关反垄断部门不可以袖手旁观,需要面对、需要研究,并要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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